湖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是学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政府要求和用户所需,协调相关市场主体,组织制定的标准。在学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选用。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坚持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坚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市场发展;采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填补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空白,引领行业标准技术国际化发展。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严格执行自我声明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团体标准编号例如:
T/ HSKX 001 – 20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设标准事务部。学会标准事务部在学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学习研究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文件;
(二)编写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三)拟定团体标准制定规划、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指导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宣传、推广实施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与政府标准化机构、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其他行业学会、产业联盟、团体成员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跟踪评价、修订等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案。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由团体成员以及与之合作的任何单位发起项目提案;
(二)项目提出单位需事先对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技术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一般应联络三家以上同类单位进行;
(三)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说明项目背景、工作计划、参与单位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立项。
(一)接受《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二)邀请标准化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估组,评估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评估项目所属产业的成熟度、全国范围内该产业的集中度;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团体标准是否有交叉重复等;
(三)形成评估建议;
(四)对项目评估意见为“准予立项”的,则下达团体标准制定计划,并在成员范围内通报;
(五)如对项目评估意见为“不予立项”的,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并告知不予立项原因;
(六)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的,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一条 起草。
(一)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后,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二)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等)的论据;
3、主要试验验证情况(试验方法、数据结果等)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4、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5、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三)起草工作应在计划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从下达起草任务到标准发布的整个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在计划时间内无法如期完成,则应及时上报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一)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以电子信函或者网上公开方式向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注明截止时间。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40 个工作日。
(三)起草工作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根据征求意见相应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
(一)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到技术审查申请后,组织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以及上下游企业、检验机构、消费者代表等,数量上一般不少于五名;审查专家不应包含起草工作组成员。
(二)审查方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技术审查会的专家。
(三)技术审查流程。1、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排人员主持会议;2、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情况;3、审查专家提问;4、起草工作组回答提问;5、审查专家签署意见;6、专家组通报技术审查汇总意见。7、会议审查现场应当填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审查专家的签到表。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要求。
(四)技术审查内容一般包括。1、编写规范性;2、技术先进性,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及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关系;3、标准适用性;4、反馈意见处理方式是否妥善得当。
(五)技术审查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填写“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技术审查应明确得出以下结论:1、建议批准发布;2、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发布,并指出具体修改内容;3、建议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查,并指出具体修改内容;4、建议中止起草,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批准、编号和发布。
(一)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汇总技术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工作组。
(二)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汇总意见修改团体标准草案,形成标准报批稿递交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批准和发布。
(三)对批准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如无异议,则由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出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四)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学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复审和废止
(一)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会员参加。
(三)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 6)。
(四)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3、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学会指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
(一)学会标准事务部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并随时关注其实施效果,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
(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相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四)实施条件成熟时,可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也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五)建立实施团体标准奖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对团体标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
(一)团体标准制定活动经费,由参与制定工作的单位共同筹集,并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协商分担。
(二)活动经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协商意见统筹使用。
(三)学会秘书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参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本学会制定的团体标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湖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牟利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湖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管理办法附件1-6.docx
1、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评估表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5、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
6、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